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侵权Labubu,判了!

Posted on 2026-09-11 by 编辑部

6月17日电(记者吴家驹)近期,Labubu火爆出圈。市场上则出现“高仿版”“一比一复刻版”Labubu。

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开了一则与Labubu有关的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。

判决书显示,甲公司依法享有名称为“Labubu运动系列”的美术作品著作权,该作品于2019年6月18日创作完成,并于2020年3月24日在国家版权局进行了著作权登记,登记号为国作登字-2020-F-01003674,并由国家版权局颁发了作品登记证书。

经调查发现,乙公司未经甲公司许可,擅自在其1688网站的网店“乙制品厂”经营活动中使用甲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作品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》规定,乙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著作权侵权,不仅严重损害了甲公司长期积累的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,而且严重损害了其和消费者的财产权益。

图自中国裁判文书网

通过庭审比对,被诉侵权链接上销售产品及公证购买实物上所使用的形象,与甲公司涉案美术作品在整体形象、线条与表达、主要特征上基本相同,差异细微,构成实质性相似,乙公司在网页上销售并展示使用了涉案美术作品的产品,侵犯了甲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发行权、信息网络传播权,应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。

另,根据涉案店铺在企业信息处展示的生产车间照片,以及在名称为“跨境新款卡通图案冰霸杯30oz车载汽车杯304不锈钢真空保温提手杯”的链接下展示的车间生产视频和“定制图案咨询客服”的选项,结合乙公司的经营范围,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,应认定乙公司系涉案侵权产品的生产者。

法院一审判决,被告乙制品厂立即停止侵犯甲公司国作登字-2020-F-01003674的“Labubu运动系列”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,并于本判决生效当日赔偿原告甲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。

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站显示,国作登字-2020-F-01003674的著作权人为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。

天眼查网站显示,目前,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共涉及1031个司法案件,其中93.7%的案件身份为原告,42.97%的案件案由为侵害商标权纠纷,77.5%的案件类型为民事案件。(完)

责任编辑:张博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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